不少駕駛員曾有過這樣的經驗:夜間在支小馬路上行駛時,昏暗的光線下道路看似沒人,行駛至非常近距離時才發現前方竟有人騎著電動車快速沖來,不得不緊急剎車。
日前,有相關人員也表示,如果電動自行車夜間騎行沒有亮燈而引發交通事故,交警在劃分責任時“會考慮這一因素”。
這一說法引發了市民之間截然不同的觀點:一些市民認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電動自行車夜間行駛時需要開燈,發生事故不應作為考量評判的標準;還有些市民則認為,從現實的角度考慮,的確應該對電動自行車的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和規范。
“黑燈騎行”隱患大,多數騎車人“沒這習慣”
說起今年大年初四晚上的“倒霉事”,市民吳女士至今心有余悸。當晚22時許,吳女士駕車沿張楊路一路向東行駛,至云山路口處右轉時忽然感到“眼前一黑”,立即下意識地緊踩剎車,這才看清是一輛逆向從云山路西側非機動車道沖出來的電動自行車。“不僅速度快,還逆行,車和人的衣服都是深色的,又不亮燈,真是害人害己!”
吳女士的遭遇并非個案。截止今年一月,浦東新區在冊電動自行車總量已突破155萬輛。相比人力自行車,電動自行車安裝了前燈,這在專業人士看來“不僅是為照亮前面的道路,更是為了讓車輛看見騎車人”。
那么,夜間上路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究竟有多少未亮燈呢?今年2月9日晚,浦東交警支隊第五責任區大隊為此作了一番微調查:
地點:楊高南路、高青路口
時間:18:40-18:55
通過路口電動自行車總數115輛,92輛“黑燈”,“黑燈”比例80%。
地點:高科路、錦繡路口
時間:21:00-21:18
通過路口電動自行車總數為73輛,42輛“黑燈”,“黑燈”比例57.6%。
地點:三林路-長青路口
時間:18:35-19:00
通過路口電動自行車總數為268輛,178輛“黑燈”,“黑燈”比例66.4%。
浦東交警支隊事故審理大隊民警表示:電動自行車夜間是否應當亮燈騎行,目前并無明文規定。從交通事故防范的層面考慮,黑燈騎行,害人害己。如果電動自行車夜間騎行沒有亮燈而引發交通事故,或是導致交通事故的諸多因素之一,交警方面在劃分責任時,也會考慮這一因素。
目前浦東交警部門深入轄區快遞物流企業和各街鎮,與企業和地方政府部門共同推動“亮燈工程”:倡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養成夜間亮燈騎行好習慣。倡導騎車人“亮車燈、守規矩、拒亂行”。
發生“黑燈”事故,該負責的是電動車還是機動車?
交警部門稱“交警方面在劃分責任時會考慮電動車‘黑燈’因素”有沒有道理?
記者查閱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》時發現,該標準的5.2.7項明確要求“電動自行車應裝有前燈或前反射器、后反射器、側反射器和腳蹬反射器,還應裝有鳴號裝置。反射器的光學要求按QB2中5.3的規定。”
按照車輛屬性,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,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相關法規中,未明確要求騎車人騎行時應打開電動車的燈。事實上交警部門自己也表示“電動自行車夜間是否應當亮燈騎行,目前并無明文規定。”
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,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,一旦發生交通事故,當事一方電動車有沒有亮燈,并不能作為加重或減輕事故責任的依據:“交警部門可以在事故處理中,考慮到這一因素造成的影響,對電動車騎行人進行安全教育。但劃分責任不能以此為據。”
那么發生這樣的“黑燈事故”,究竟應該誰來負責?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條規定,機動車“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,以及遇有沙塵、冰雹、雨、雪、霧、結冰等氣象條件時,應當降低行駛速度。”
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八條則明確,“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、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、雨、雪、沙塵、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,應當開啟前照燈、示廓燈和后位燈,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,不得使用遠光燈。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。”
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,夜間通行時,法律對機動車已有明確規定,機動車駕駛員應依法開燈,關注道路情況以確保安全。一些市民也表示,過去很多人力自行車根本沒有燈,僅有反光標志:“這樣的話出了事故難道也要考慮‘燈’的因素嗎?”
電動車管理問題成城市治理新難題
“相比過去的自行車,現在的電動自行車不僅有了亮燈的條件,而且速度更快,發生事故僅僅歸咎于機動車不合理。”記者走訪時,不少市民普遍對穿行在大街小巷的電動自行車感到不滿:“從現實角度考慮,有必要適當加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和處罰力度。”
在一些市民看來,目前一些超標車已與機動車的通行速度接近,極易引發嚴重的交通事故,但受害者往往求償無門。即使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,發生事故的損害也遠大于傳統的人力自行車。一些市民建議,應將電動自行車從傳統的“非機動車”中剝離出來,加以符合其特點的管理方式,還有市民建議“電動自行車也要買交強險”。
據了解,按照國家標準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3.5.1對“普通摩托車”的定義——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,其最大設計車速大于 50公里/時,或使用電驅動,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大于 4千瓦的均屬于摩托車,這意味著部分超標電動車已可以視為摩托車。
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,在上海,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從性能到性質仍然屬于非機動車范疇:“政府首先應該從源頭加強超標電動車管理,同時對合乎標準的電動車推行諸如‘亮燈’等安全措施。”
題圖來源:新華社